雅歌与《诗经》中爱情诗的诠释:以雅歌八章5至7节和〈关雎〉为例

璩理

基督教思想助理教授

雅歌的诠释

雅歌因其对男女情爱直白露骨的表述,是敬拜讲台上较少宣讲的一卷书,但在以色列社会的婚礼、庆典、宴乐等场合上却广泛使用吟唱,两者形成鲜明对比。对雅歌的诠释自古以来就存在「寓意释经」与「自然释经」两种对立的解读过去和当代的注释者提出的解读对策孰是孰非,则可谓见仁见智,非本文可尽论。下面仅就雅歌最高潮部分八章5至7节上来讨论一些诠释问题。

解读雅歌八章5至7节上

5 那从旷野上来,靠在她爱人身旁的是谁呢?

我在苹果树下唤醒了你;

在那里你的母亲怀了你;

在那里生育你的为你受生产的痛苦。

6 求你把我放在你心上如印记,

把我带在你臂上如戳印;

因为爱情像死亡一般的坚强;

嫉妒如阴间一般的坚稳;

它的烈焰是火的烈焰,是非常猛烈的火焰。

7 爱情,众水不能熄灭,洪流不能淹没。(新译本)

这几节经文将爱情与生死紧密地纠结在一起,两者不可分离。为什么爱总是要和生命与死亡纠缠在一起?因为爱是人类最激烈的感情,而死则是生命的极限;要表达最激烈的感情,就要类比作生命推到极致的状态。

经文第5节是女子向男子表达爱情,那场景甚至带有性的意味(苹果树的香气),又特别提到生育子女的痛苦。然后第6节,女子要求男子全然占有她,如印记打在心里,也印在臂膀上。全然占有是彼此双向的,一方若表示我是你的妻子,也就意味你不可以有别的妻子。印记还有第二层意思,当时广泛流行在坟墓打上印记,让死者可以凭其进入阴间。这就好比阴间的身分证。这里的印记,很有可能是要表达生前的身分——尤其彼此夫妻的身分——在死后的延续。

紧接着的就是全卷雅歌最广为人知的一句——「爱情像死亡一般的坚强」。 「爱」与「死」这两个意象纠结在一起,没法不让人震撼。女性主义圣经学者斯宾塞(F. Scott Spencer)说:「爱,最能与死匹敌;通过赋予意义、圆满、提升、超越,爱能够将我们脆弱的生命救赎出来。」1

下一句「嫉妒如阴间一般的坚稳」,和合本作「嫉恨如阴间之残忍」。这里的「嫉恨」,究竟是指爱情里的嫉妒、排他,还是另有所指?朗文(Tremper Longman III)在其雅歌注释书说:「圣经指出只有在两类关系中,嫉妒才是正当的反应。」2 那就是「神与人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婚姻关系」。嫉妒在这两种关系中可以强烈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更多的是为了要维持、保护关系。

第6节的「死亡」、「火的烈焰」,其词源都联系到乌加列(Ugaritic)神话里的死神摩特(Mot)和战争与瘟疫之神瑞舍夫(Reshep)。 「非常猛烈的火焰」,和合本作「耶和华的烈焰」,两种译法都正确。因为这词的后缀Yah,既可以指神的名,也可以是用「神」来表示最高级的程度,形容火焰的强度。如果两种意思都兼顾,甚至可译为「神火」。第7节提及「众水」、「洪流」,也与乌加列和美索不达米亚神话中秩序之神和混乱之神的争战有关,而肆虐的洪水又直接和死亡相联。这里指出爱情的力量胜过死亡,胜过诸神,这种情绪就像坟墓或阴间那样牢牢控制着相爱的人。爱情是如此强烈,不用「死」就似乎不足以表达。

自然释经?寓意释经?

至此,我们要问此三节经文该用「自然释经」,还是「寓意释经」?天主教圣经思高本在雅歌的前言指出,君士坦丁堡第二次大公会议否定了雅歌是歌颂男欢女爱的诗歌。但这一说法并不准确,因为当时只是否认了一个地方代表这样的提议,而提议的详情我们并不清楚。历史上坚持「寓意」进路的注释者,大多也并不同时否定「自然」解法。犹太教《他尔根》(Targum)将雅歌的内容视为描述雅威与以色列的关系;路德(Martin Luther)视之为描述神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十七世纪荷兰加尔文宗圣经译本(Statenbijbel)的注释则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描述基督新郎与教会新妇的关系。路德与该圣经译本注释的观点,已经不能算作诠释,而是经文的应用了,或者最多可以说是「预表」。

詹森(Robert W. Jenson)在其注释书《雅歌》一方面承认现代学者都认为按文体和语言判断,雅歌的文本必定是描述人类情爱的,其后才被恣意予以寓意解释,使其合乎正典。另一方面,他谈论八章6至7节时,却说「它使我们不得不这么推测,诗人在写诗时,是故意地同时谈及人间男女的爱以及上帝与以色列之间的爱情,至少这首诗是如此;因为我们在这段经文中看到了在世俗性和神学性的读法之间交替出现,其分界线不明」。3

其实要现代读者同时拥抱「自然释经」和「寓意释经」不是十分困难的事。雅歌作者(们)熟悉以色列和周边(主要是迦南)的神话、宗教和文体,但是使用的文字和意象又都是纯正希伯来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完全可以合理地设想,雅歌是世俗男女爱情的颂歌,但是作者在创作时,自然地联想到神对以色列民的切肤之爱,故以之作蓝本,或者作为「比」、「兴」4 之源。这就是说,「寓意」不仅限于释经层面(文本→解释),在创作层面(作者→文本)也完全有可能存在。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作为约翰一书四章19节「我们爱,因为神先爱我们」的注脚。

《诗经》的诠释

《诗经》是中国典籍中时代较早的一部。 《诗经》古注最早为毛诗和齐、鲁、韩三家诗,皆为汉代人传《诗》所作之注释。毛诗为鲁人毛亨注而传的诗,三家诗为鲁人申培、齐人辕固、燕人韩婴分别所传之诗。

毛诗与三家诗皆成于汉代,汉人比今人的优势在于文字、历史与原始文本更为接近,但是仍须注意以下问题:一、若从字词的训诂和上下文的词章读不出的义旨,则无内证;二、诗中所言之事又于史无征的话,或虽有征而无法与文本自身关联,则无外证。内外证皆无的论调,可视为毛氏与三家注者的臆测,而汉儒的臆测并不比今人的臆测有更高的价值。下面将剖析《诗经》第一首爱情诗〈关雎〉,我们同样会遇到「自然解读」与「寓意解读」的诠释问题。

〈关雎〉:寓意解读?自然解读?

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参差荇菜,左右流之。窈窕淑女,寤寐求之。

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辗转反侧。

参差荇菜,左右采之。窈窕淑女,琴瑟友之。

参差荇菜,左右芼之。窈窕淑女,钟鼓乐之。

从文本看,这很明显是一首单思的情诗,今人程俊英、蒋见元的《诗经注析》称其旨为贵族男子失恋的想像。但是把这样一首单思的情诗冠于三百篇之首,成何体统?作为汉儒的毛氏和三家注者,都无法容忍——先王如何「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毛序)? 「自然」的情诗不可,那就「寓意」吧!但有什么寓意呢?三家诗皆言〈关雎〉为「刺诗」(即讽刺、讽喻之诗),毛诗以之为「美诗」(即颂扬、歌颂之诗),清代王先谦的《诗三家义集疏》甚至批评说毛传「匿刺扬美」。

先说「美」,美是美「后妃之德」。这样,诗中的「淑女」就是指后妃。那文本中抹不去的思慕之情怎么算?毛诗说后妃思念有德的女子,如是解读,则「淑女」又可以是指后妃所思之人,后妃恨不得贤德女子与之共侍夫君。如此的后妃的确当得起「淑女」二字!

再说「刺」,刺谁?谁刺?这说法主要来自三家中的鲁诗,说周康王有一天起床晚了,于是群起而刺之。有说是后妃刺的;有说后妃不喜爱晚起的康王,周围有人见机而刺的;后又有说康王是因宠溺后夫人而晏起的,则后妃、臣子、百姓皆可为刺。如果这真是文本内容所刺之事,那么我们回到文本时,应该看到什么样的文字?若照白居易〈长恨歌〉的手法,那是要如此说:「春宵苦短,君子晏朝。」如果说《诗》远早于白居易,刺人不会如此直白,而是如文本那样非要兜兜转转到无人能看出刺的端倪,那也很难服人,因为三百篇中比这更直白的「刺」实在太多了。

以上两种「寓意」解读也有问题。以「美」为题旨的论述已经距离文本非常远了,无法符合内证。以「刺」为题旨的论述,则甚至不可以说是寓意解读,而是索隐了。并且鲁诗提出文本背面所隐藏的那件事——康王晏起,根本无法与文本关联起来,无法构成外证。

不过,即使放弃寓意解读,采取自然的进路从情诗的角度看文本,也有不少困难。一个著名的难点就是诗中提到的乐器。后妃思淑女,自己在闺房抚琴弄瑟也就罢了,钟鼓可是祭祀才动用的。王先谦指出韩诗此处作「鼓钟」,而非「钟鼓」,这就没问题了;「鼓」作动词,「鼓钟」就是「击钟」。贵族房中可用钟磬等乐器,不必用于祭祀。我们应如何看待他的说法?先说反面的,若「鼓」作动词,「鼓钟」与「琴瑟」就不平行了;但我们总不能说「琴」也是动词,「琴瑟」就是「弹瑟」或「鼓瑟」吧?再说正面的,「鼓钟」如果成立,自可解决「后妃思淑女」的诠释难题,但同样也可以解决程俊英、蒋见元所支持的「贵族男子单恋」这解读所涉及的问题:后妃也好,贵族男子也好,单恋就单恋,总用不着祭祀的排场吧?而公子哥儿自己在家奏乐思春,就没问题了。

结论

诠释雅歌八章5至7节上,我们可以同时拥抱「自然释经」和「寓意释经」,毫无违和感,二者可以和谐共存。寓意可以建立在自然释经的层面上,从文本到解释,将文本中的男欢女爱,比喻为神与人/ 国度/ 教会的爱恋。寓意也可以包含在创作的层面里,因为我们可以合理推测,情诗的作者非常熟悉雅威与以色列在圣约中的情爱,故此在抒写男女情爱时有意地以之作类比,所以从作者到文本,寓意已经包含在其中了。

阅读〈关雎〉的注疏,我们却无法接受其中的寓意解释,无论是从「美」或「刺」的角度去分析题旨,都无法从文本得到支持,都是毛诗与三家诗把意思「读进」文本去,距离内证和外证的标准都太远。因此〈关雎〉的本旨,只可能是我们能自然地从文本中「读出来」的关于贵族男子的单恋,寓意的「美」和索隐的「刺」,都是汉儒意识形态作祟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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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 Scott Spencer, Song of Songs (Collegeville: Liturgical, 2017), 213.
2 Tremper Longman III, Song of Songs, NICOT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1), 211.
3 Robert W. Jenson:《雅歌》,罗敏珍译(台南:台湾教会公报社,2012),页12。
4 「赋」、「比」、「兴」是《诗经》的三种主要修辞手法。 「比」是将一物比喻为另一物,「兴」则是由一物兴发起感慨而歌咏另一层情感、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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