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聖經中的家規──彼此順服
張沛義
義務院牧
中國人有句話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體制和法律,使國家能夠運作暢順,並保障社會公平安定。國民有義務尊重這些體制並遵守法律。同樣,每個家庭都有自己的習慣和規範,通常稱為「家規」,用來約束成員之間的行為,並培養良好的個人品格。家庭成員有責任尊重這些習慣並遵守這些規範。無論今日的社會,或第一世紀的希羅社會,家庭都是組成社會的最基本單位。家庭成員融洽相處,能夠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繁榮。
新約聖經中的家規,主要是關於夫妻、父母子女,以及主僕之間相互責任(mutual responsibility)和彼此尊重的教導。其實,新約聖經沒有用上「家規」這個術語。「家規」(德文Haustafeln;英文household codes)這個術語源自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的《小問答》(Small Catechism)。路德巡視教會,驚訝地發現許多平民連基本的教義都缺乏認識,於是制定一本簡單易明的問答集,幫助兒童、初信者和慕道友正確理解基督教的核心教導,內容涵蓋十誡、信經、主禱文、家規等等,而家規是說明社會和家庭各成員的角色和責任。
新約家規主要見於歌羅西書三章18節至四章1節、以弗所書五章21節至六章9節,以及彼得前書二章13節至三章7節。歌羅西書和以弗所書同樣論述家庭中夫妻、父母子女,以及主僕之間的關係,而彼得前書則論述執政者與人民、主僕,以及夫妻的關係,沒有論及父母子女的關係。歌羅西書是新約最早寫成的家規,而以弗所書則對歌羅西書的家規詳加闡述。本文主要討論歌羅西書和以弗所書中家規的異同。
新約家規的背景
第一世紀,希羅世界早已有家規的設立。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制定了一些家規,稱之為家庭管理(希臘文oikonomia;英文household management),涵蓋夫妻、父子和主僕的關係,旨在維護有權勢者的權利,並維持家庭及社會的秩序和安定。當時的家庭管理完全偏向男性主人,只注重妻子對丈夫的責任、子女對父親的責任,以及僕人對主人的責任。在第一世紀的希羅世界,男性的一家之主(拉丁文paterfamilias;英文father of the family)在家庭擁有絕對且不容置疑的權力,甚至掌控對妻子、兒女和僕人的生殺大權。 新約的家規具有護教、牧養和轉化社會的作用。第一世紀的基督徒與非信徒及羅馬政府有頗大的張力,原因包括:(1)當時的希羅世界,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都有各自的神祇和宗教儀式。但一個人成為基督徒後,就不再敬拜這些神祇,也不參加基督教以外的宗教儀式,因而被認為對所住地區或所屬行業缺乏忠誠,與眾人格格不入;(2)當時有些羅馬皇帝推行帝王崇拜(imperial cult),但基督徒只敬拜獨一的真神,拒絕參與。加上基督徒稱耶穌基督為王,所以被認為對皇帝不忠,甚至有推翻羅馬政權的嫌疑。
新約的家規要向當時的社會和政府表明,羅馬帝國有家規,基督徒也有家規;基督徒跟其他人一樣重視家庭和社會的秩序、和諧、安定。新約的家規並沒有試圖顛覆當時的社會秩序,沒有嘗試爭取完全的社會平等,卻重塑了傳統家庭中男性主導的權力結構,引入家庭成員之間相互責任和彼此尊重的教導,因為基督徒相信各人都同有一位主,都須向神負責。新約家規漸漸轉化當時的家庭和社會關係。
實踐新約家規的前提
可想而知,對於一個習慣在家中擁有絕對權力的男性家主來說,要求他約束或放棄自己部分既有的權力,並不容易。事實上,不論家庭或社會,擔任不同角色的人需要各有不同的權力;正當的權力運用是必須的。但權力往往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以弗所書提出家規之前提醒基督徒,他們已經有新的身分。他們在基督裏是新造的人,所以要脫去從前行為上的舊人,將心志改換一新,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神的形象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四22-23)。而且,基督徒是被聖靈充滿的群體(弗五18);靠著聖靈的幫助,有能力過敬虔的生活,實踐新約家規的教導。
講論家規的教導之前,保羅先提出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弗五21;經文的粗體為筆者所加,下同)。一般羅馬家庭,只有妻子順服丈夫,兒女順服父親,僕人順服主人。但在基督徒家庭,各個成員也需要彼此尊重,樂意服侍對方。基督徒彼此順服,並非因社會壓力或想得著稱讚,而是基於敬畏基督的心(in the fear of Christ)和對基督的尊崇(out of reverence for Christ),因基督是所有基督徒共同的主,而且基督已為信徒立了犧牲的榜樣。
新約家規的內容
雖然新約的家規有別於當時希羅世界的家規,提出妻子和丈夫、兒女和父母、僕人和主人的相互責任,但仍是按照傳統,先談論從屬者的責任,即妻子對丈夫的責任、兒女對父母的責任,以及僕人對主人的責任,然後才談論家主的責任。
妻子和丈夫的相互責任
關於妻子和丈夫的相互責任,歌羅西書的教導只有兩節:「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這在主裏面是相宜的。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不可苦待她們。」(西三18-19)以弗所書還以教會與基督的關係,比喻妻子和丈夫的關係。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基督。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當怎樣順服自己的丈夫。除了說明妻子對丈夫的責任,以弗所書也說明丈夫對妻子的責任:作丈夫的要愛自己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
希羅社會的家規只講妻子要順服自己的丈夫,但新約家規還要求丈夫要愛自己的妻子。以弗所書更以兩個比喻說明丈夫當如何愛自己的妻子:第一,丈夫要以犧牲的愛去愛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五25);第二,丈夫要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體(五28)。正常的人不會傷害自己的身體,總是保養愛惜。丈夫要以愛惜自己身體的心態去愛惜自己的妻子。一對男女結婚之後,夫妻已經成為一體,不分你我,所以愛妻子就如同愛自己了。
以弗所書總結妻子和丈夫的關係時,先提到丈夫要如何對待妻子:「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五33)作者可能想悄悄地轉化當時社會的價值觀。我們不時聽到一句話說:「男人需要尊重,女人需要愛」;男人渴望得到肯定和尊重,女人需要感受到被愛和接納。如果丈夫得到妻子的肯定和尊重,就會更愛妻子;同樣,若妻子感受到丈夫的愛和接納,就會更敬重丈夫,形成良性的互動和循環。在今日這個男女平等的社會,丈夫和妻子同樣需要愛和尊重,只是男女對愛和尊重的需求程度可能略有不同。
兒女和父母的相互責任
關於兒女對父母的責任,歌羅西書的教導是:「你們作兒女的,要凡事聽從父母,因為這是主所喜悅的。」(三20)兒女,尤其是未成年的兒女,要時常聽從父母的教導,這是神的旨意。對於聽從父母,以弗所書加上一個限制條件:「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裏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六1)兒女理應聽從父母,但畢竟基督才是我們最終的主。如果父母的教導違背神的旨意、聖經真理、道德規範、法律規定等,兒女便不能聽從。因為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五29)。
而且,以弗所書又指出,孝敬父母的人能夠得福,在世享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六2-3)。十誡的首四誡是關於人和神的關係,其餘六誡是有關人與人的關係,而後者當中的第一條,即第五誡,就是「當孝敬父母」。這條誡命應許遵守的以色列人,得以在迦南美地長久安定地居住(出二十12)。同樣,今日信徒靠著聖靈的幫助,就能遵守孝敬父母的誡命,並且得以在地上長久生活。
關於父母對兒女的責任,歌羅西書的教導是:「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恐怕他們失了志氣。」(三21)以前的父母,往往認為只有嚴厲的管教,才能培養出好孩子。孩子有良好的表現,父母只是甜在心裏,不會予以肯定或稱讚,恐怕「讚壞」孩子。但孩子有不良或不合乎父母期望的表現,就會加以批評或斥責,往往令孩子灰心喪志。今日有些父母卻走向另一極端,處處維護兒女,甚少要求他們盡上自己的責任,結果兒女變得自我中心,並且難以承受挫折。所以,以弗所書加上一句:「但要照著主的教導和勸戒養育他們」(六4下,和合本修訂版)。父母既要讓兒女感受到他們的愛,又要按著聖經的教導,幫助兒女學習敬神愛人。
僕人和主人的相互責任
關於僕人對主人的責任,以弗所書(六5-9)和歌羅西書(三22~四1)的教導大致相同:僕人要凡事順服主人,而且要誠實地服侍。即使沒有主人看管,也要忠心地完成工作。保羅呼籲僕人要以服侍基督的心態去服侍他們的主人,而且要知道他們這樣服侍主人,可以從神得著基業作為賞賜。僕人要明白,他們最終服侍的是主基督。關於主人對僕人的責任,以弗所書和歌羅西書同樣只有一節:主人要公正地對待僕人。以弗所書加上一句:「不要威嚇他們」(六9)。主人要知道,無論是他的僕人或他自己,都同有一位主在天上,大家都要向這位主負責。以弗所書又加上一句:這位主「並不偏待人」(六9)。今日我們可能是主人(例如老闆、僱主、上司),也可能是僕人(例如僱員、下屬),更可能是同時擁有雙重身分,既是上司,也是下屬;既是僱員,也是僱主。所以聖經關於僕人和主人相互責任的教導,同樣適用於今日的我們。
總結
新約家規具有護教、牧養和轉化社會的作用。新約家規的制定,讓第一世紀的希羅世界知道,基督徒同樣期盼社會保持和諧安定。希羅世界的家規,將權力集中在男性家主身上;新約的家規,則強調家中各成員要彼此順服,各有相互責任。基督徒家庭成員能夠彼此順服,是因為聖靈內住在他們中間,而且知道大家同有一位主,祂並不偏待人。雖然新約家規有其歷史背景,但仍然適用於今日的世界。今日基督徒遵循主的吩咐而有良好的夫妻、親子及主僕關係,就能夠為主作美好的見證,並且轉化這個世界。